研究與出版
森石永續就台灣碳移除制度、國際企業減碳規則所發表的公開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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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日期:2026-09-22
核心出版品
《台灣碳移除認證制度建議書》
副標:以歐盟 CRCF 對照,論台灣建立獨立碳移除認證制度之必要性與制度歸屬
台灣在國家目標、方法學與查驗制度三個層級都沒有碳移除的位置。本文以歐盟碳移除認證框架為對照,逐層診斷台灣現況,提出六項制度建議——其中五項不需修法。
DOI:https://doi.org/10.5281/zenodo.216184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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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持續排放責任的履行方案》
副標:SBTi 企業淨零標準 V2.0 之 OER 制度解析與台灣情境
SBTi 企業淨零標準 V2.0 新增的「持續排放責任」,是碳權首次被正式納入企業淨零符合性架構。本文逐條解析該制度、量化其成本結構,並檢視對台灣企業的影響。三項發現與主流評論不同:OER 並不要求碳移除;2035 年的長效移除義務比普遍引述的數字小約三個數量級;現在購入的額度無法留到 2035 年之後使用。
DOI:https://doi.org/10.5281/zenodo.228697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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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簡報
常見問題
答案全部可自兩份母文件與兩份簡報取得,無須新研究。
制度與政策
台灣現在有碳移除的方法學嗎?
有,但只有自然碳匯那一類。依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》建立的方法學中,屬移除性質的是新植造林、加強森林經營碳匯、竹林經營碳匯與改進農業土壤管理,紅樹林植林與海草復育仍在審定中。生物炭、碳礦化、生物源捕集封存這些工程與材料類移除,目前一套都沒有。(詳見《台灣碳移除認證制度建議書》序章、第六章)
碳移除和碳減量差在哪裡,為什麼要分開處理?
減碳是「本來會排、現在不排」,碳移除是「已經排出去的,把它抓回來鎖住」。移除多了一個減量專案不會遇到的問題:鎖住的碳會不會再跑掉、能鎖多久、跑掉了算誰的。因此它的驗證方式、風險結構與價格都不同。歐盟、英國與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三套獨立形成的規則,都把兩者分流,共同結構是移除單位不得用來稀釋既有的減量義務。(詳見建議書第三章、第五章)
台灣的碳費可以用碳移除額度來抵嗎?
現行《碳費收費辦法》第 9 條允許以國內減量額度扣除,上限為收費排放量的 10%,扣除比率 1.2。條文並未排除移除類單位,但本分析主張不宜如此適用:碳費是價格工具,沒有總量上限可供鎖定,任何折抵都直接降低有效碳價,而 1.2 的比率會放大這個效果。建議改以納入自主減量計畫或由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採購的方式認列。(詳見建議書第五章、第六章)
建立碳移除認證制度需要修法嗎?
多數不需要。六項建議中五項不需修法:新增「移除類」查驗類別,可依現行辦法第 9 條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別」公告辦理;審定工程與材料類移除方法學,屬主管機關第 12 條的審定權限;永久性改為依儲存時長分級,得以審定基準處理;設定獨立的移除量化目標屬政策決定;建立跨部會單一窗口屬行政協調。只有「移除單位不納入碳費折抵」一項需修正子法,無一需要修正母法。(詳見建議書第六章)
歐盟已經有 CRCF,台灣可以直接沿用嗎?
不行,而且等下去也不會變成可以。歐盟碳移除認證框架的適用對象限於在歐盟境內進行的活動,所產出的成果全部計入歐盟自己的國家目標,不得計入第三方;技術規則更明確要求生物炭生產設備與儲存地點都須位於歐盟境內。台灣的專案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不可能取得歐盟認證。(詳見建議書序章、第二章)
生物炭算不算碳移除?耐久性怎麼認定?
在歐盟框架下算,而且被歸類為永久移除。依據是熱裂解所產生的高度穩定芳香族碳結構;門檻是氫碳莫耳比 H/Corg ≤ 0.7,且摻入的基質嚴格限縮於水泥、混凝土或瀝青。分類判準為碳的儲存時長與化學狀態,不是材料名稱——「生物炭」三個字本身並不構成分類依據。(詳見建議書第三章、第四章)
台灣現有的造林、竹林碳匯方法學,算不算長效移除?
以 SBTi 的定義不算。這些方法所產出的額度,就其儲存介質與監測年限而言,落在短效移除的定義區間。而該標準要求長生命週期溫室氣體的殘餘排放必須以長效移除中和,因此台灣現行方法學產出的額度,沒有一筆具備這項資格。(詳見《持續排放責任的履行方案》第 21 章)
企業與國際規則
SBTi 的「持續排放責任」(OER)是什麼?
持續排放責任(Ongoing Emissions Responsibility, OER)是 SBTi 企業淨零標準 V2.0(2026 年 6 月發布)新增的機制,取代原有的價值鏈外減緩框架。它要求企業為邁向淨零過程中「持續排放」的部分負責:必須表態是否參加,並依所選層級提撥貢獻預算,或取得等量的已驗證減量成果。新制自 2027 年 2 月起開放提交目標,2028 年 2 月起全面適用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1 章、第 6 章)
我的公司會不會受 SBTi 企業淨零標準 V2.0 影響?門檻是多少?
兩種情況都會。其一,你自己就是規範對象:台灣被歸為高所得經濟體,範疇一加範疇二排放合計達一萬公噸即屬 A 類企業,與營收規模無關;這個門檻比台灣碳費徵收對象的兩萬五千公噸還低。判定時規模看集團合併數,地理看最終母公司的註冊地。其二,你的客戶是規範對象,而你的範疇一在它帳上就是範疇三——見下一題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2 章)
我沒有註冊 SBTi,供應鏈會不會受到影響?
會。標準允許企業與「申報相同排放」的價值鏈夥伴分擔範疇三的涵蓋責任,條件是至少一方明確承擔並提交書面協議或合約。條文對承擔方所設的唯一條件就是申報相同排放——沒有要求它參加認可制度、沒有要求它持有經驗證的目標,也沒有要求它具備完整的年度範疇三盤查。因此一家從未接觸 SBTi 的台灣供應商,完全可能自 2027 年起收到客戶的分擔請求:義務不在它身上,談判卻會落到它桌上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7 章)
OER 會要求企業購買碳移除嗎?
現階段不會。合格的已驗證減量成果有三種來源並列,碳移除只是其中之一;若選擇貢獻預算法,六類合格的氣候行動裡有五類與移除無關。強制移除只出現在兩個地方:2035 年之後的要求(標準自己載明為示意性要求),以及企業達成淨零那一年的殘餘排放中和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10 章)
OER 的成本跟台灣碳費比起來如何?
單價相近,總額差一個數量級以上。中階層級的每公噸 20 美元約合新臺幣 637 元,低於碳費費率審議會規劃的 2030 年後一般費率下緣。但兩者的計算基礎不同:碳費按年計、設有免徵額,只算自家排放與外購電力;OER 是把最近連續五年的排放累計起來算,且涵蓋範疇三,沒有免徵額。以一家製造業為例:年自家排放加外購電力十萬公噸、範疇三九十萬公噸,年度碳費約七百五十萬元,而 Advanced 層級的貢獻預算年均約六千三百六十七萬元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19 章)
現在先買碳權存起來,等 2035 年再用,可行嗎?
依條文不可行。三道規定合起來,讓這件事行不通:已經用過的成果不能再拿去抵 2035 年之後或淨零的要求;用於認可的減量成果必須發生在申報年往前推五年之內;合格的移除必須與它所要涵蓋的排放落在同一個申報期內交付。問題不在價格,在保存期限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9 章)
台灣買得到符合 SBTi 長效移除定義的碳權嗎?
本地買不到。台灣現行的自願減量方法學中沒有持久性碳移除類別,因此沒有任何本地可登錄的長效移除專案,也就產不出合格單位。轉向境外採購則面對另一個問題:截至 2026 年 4 月,單一買家佔已揭露長效移除簽約量的 78.5%,主要供應商多已與錨定買方簽約至 2028 至 2030 年——優質供給在 2030 年之前已大量鎖定。(詳見解析文件第 17 章、第 21 章)
延伸閱讀:細雨徐行
長篇連載與時事評論發表於方格子的「細雨徐行」。
台灣碳移除認證制度系列
每篇回應一個常聽到的說法,依《台灣碳移除認證制度建議書》改寫。
工具
OER 成本試算工具(Excel)
依貴公司的範疇一至三排放量與所選認可層級,試算五年期間的貢獻預算規模,並與台灣碳費金額對照。為了解使用情形,索取採填表方式,填完即可於確認頁取得下載連結。
索取下載連結 →本頁不另設電子報或問卷入口。部落格系列已各有一處留資料的動作,再加就過量了——這頁的定位是不索取任何東西也能完整使用,試算工具是唯一的例外,而它有明確的對價。
可轉用的簡報素材
《2035 年長效碳移除採購義務與台灣的供給缺口》 v1.2(十六頁,CC BY 4.0)
需求時點、供給建置期,以及兩者之間的落差。含六頁備援,逐一回應最常聽到的六種異議。
本簡報以 CC BY 4.0 釋出,歡迎在內部簡報、教育訓練或公開演講中直接取用或改作,惟請保留出處標示。

需求軸與供給建置軸的時程對照。需求側:SBTi 自 2027 年 2 月開放依新制提交目標、2028 年 2 月全面適用、2035 年採購義務啟動。供給側:方法學研議與審定 1.5 至 2 年、查驗類別與基準約 1 年、查驗量能與稽核員訓練 1.5 至 2 年、首批專案登錄與確證 1 至 1.5 年,2030 年核發首批移除單位,最遲須於 2026 年下半年啟動。
版本與更新政策
兩份文件如有實質修正,將發布新版本並保留舊版供查閱,本頁同步更新。